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
经营者:胡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审第三人:海门市晋帛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工业园区**(三星镇镇南村**)v>法定代表人:仇前斌。
上诉人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刘成伟及原审第三人海门市晋帛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门市绒飘被业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