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9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娟,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