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9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博婴汇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6ABF16X。
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城,男,汉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育真,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西博婴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西博婴汇服饰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了系列电子数据主张授权设计为现有设计,徐城不认可江西博婴汇服饰有限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博婴汇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