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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富化妆品店市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富化妆品店市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富化妆品店市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587号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富化妆品店市场店。

住所地:灌水镇桥头街。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司兆荣,女,满族,1965年4月22日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天富化妆品店市场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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