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59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鑫宁辉通讯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二环北路**。
经营者:苏惠丽,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鑫宁辉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滕明涛人民陪审员 梁季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颜佳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