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晨业干货调味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B7街区B746-2商铺。
经营者:周道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德忠,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晨业干货调味品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晨业干货调味品销售中心未按法律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晨业干货调味品销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