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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771号
案件名称3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71号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2F-301。

经营者:童祥年。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2F305 经营者:童祥年。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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