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龙湖工业区自编****201。
法定代表人:张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广州多优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