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0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西王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
负责人:李振江。
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桓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江,经理。
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西王店、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