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张保英,北京岳航律师事务所。
被告:曲阳县呀呀饰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山西路惠友购物广场曲阳店NO72旁。
经营者:韩宾。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曲阳县呀呀饰品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