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9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名启世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53号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南区A座23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庆,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名启世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超额收取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