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万家和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张洪街。
经营者:赵雄。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旬邑县张洪镇万家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031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1216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并称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