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24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被执行人: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住所地射阳县陈洋富洋居委会**被执行人:高成龙,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2017)苏09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高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射阳县陈洋五月天超市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第一次查询,余额较少已冻结。
3、已将被执行人高成龙名下苏J×××**号大众汽车牌汽车予以查封。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于2020年11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已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网格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7、已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表、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