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楚涵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月桥路**经营者:李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留安,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楚涵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