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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24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2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v>法定代表人:叶明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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