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24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v>法定代表人:叶明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逸刚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