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2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义州镇双利水泵五金电料商店,经营场所锦州市义县义州镇中兴街**。
经营者:王书利,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义州镇双利水泵五金电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