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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873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7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杜乾。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范世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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