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44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屈翠,女,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男,住四川省武胜县,系被告屈翠哥哥。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屈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44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屈翠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屈翠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X@163.COM的85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