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8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路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城关镇名品通讯店经营者:姜娟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城关镇名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大荔县城关镇名品通讯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