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7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环峰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环峰路**。
经营者:李晓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环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