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蓝波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玉堂桥小区****iv> 法定代表人:丁林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蓝波湾服饰有限公司、丁林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502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