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1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绿景欣苑******。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香,女,汉族,1990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湖南四点零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四点零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