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88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结构博物馆**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187633。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路东侧5国道南塘路段北侧的“红力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UCPR63。
法定代表人:温厚辉。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