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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88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结构博物馆**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187633。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路东侧5国道南塘路段北侧的“红力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UCPR63。

法定代表人:温厚辉。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鼎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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