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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730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

法定代表人:边翠英。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清算报告等书面材料。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公司所在地进行走访,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经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淄博崂源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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