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92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26MA4LR0T3XK,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上游西路**。
经营者:周美元。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