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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521号
案件名称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521号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梦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日信国际商业中心**iv>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雅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所享有的“雅鹿”注册商标(使用产品范围:男装、女装、童装、内衣、鞋帽、家纺居家)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2.被告向原告赔偿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10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与案外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控股公司)就许可原告在国内外线上平台销售“雅鹿”品牌系列服装服饰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特许经销合同》,约定雅鹿控股公司授权原告在电商渠道销售“雅鹿”指定系列产品,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内衣、家纺居家,授权经销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授权为独占性授权。

原告在独占许可授权期间,发现被告在天猫店铺设立“雅鹿优芬专卖店”并大量销售“雅鹿”男装、女装系列产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适用商标侵权纠纷有关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可能的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等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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