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50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友佳商贸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金桂路**2-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8611471732。
经营者:程伟君。
被告:梁平区飞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育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8611342360。
经营者:代富祥。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友佳商贸经营部、梁平区飞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