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57号原告:唐定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喜昕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1卡。
经营者:邹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华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喜昕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唐定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唐定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定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唐定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