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67号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敏,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鲜入围煮打边炉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国际广场** 经营者:王倩。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鲜入围煮打边炉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