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20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红玉超市,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地雄楚****第****20商。
经营者:戴林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红玉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