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知民初83号 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达拉特旗鼎裕腾烟酒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大街西段北 经营者:霍爱军。
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鼎裕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