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29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绿景欣苑******。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韬润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茶南路横圳工业区**v>法定代表人:张元彪。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莞市韬润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