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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益祥塑胶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488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益祥塑胶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益祥塑胶模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8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惠阳市惠阳区秋长益祥塑胶模具厂,经营地,经营地惠阳市惠阳区D淡水白云坑工业区明发胶袋厂房**iv>经营者:陈拥云,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市惠阳区秋长益祥塑胶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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