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90号之二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艾茵可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F、空港中心城********/div>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武汉艾茵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