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83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南路西工业街南天龙机电汽配文化广场**-104/div>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2020年11月26日,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