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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市中区庆天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58号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贵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闫俊芳,经理。

被告:市中区庆天百货店,经营者李天庆,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祥志食品有限公司、市中区庆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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