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7907号罪犯杨菊,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皖1623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菊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菊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