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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57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7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3300元,应退还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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