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8民初161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楚港兴市花苑商业2幢11号房。
经营者:施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汪**,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公司)与被告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以下简称豪享来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豪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董浩,被告豪享来旅馆的经营者施义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李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享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567825号、第16163264号、第1483821号商标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带有“豪享来”字样的店招门头等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豪享来”字样的企业名称;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庭审中,因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无证据,其将第3项诉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依法享有第13567825号“豪享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汽车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茶馆,饭店等;
第16163264号“豪享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等。
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483821号“豪享来”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旅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美容院。
2006年12月28日,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将第1483821号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因此获得第148382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后于2010年10月21日申请将该商标使用期限续展至2020年11月27日。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豪享来”是中国知名的餐饮连锁品牌,其伊始可追溯至1993年。
豪享来品牌作为中西餐饮界最早一批“试验者”,其融合了中国不同地域、民族等饮食特点,再佐以西式餐饮精粹,革故鼎新下将中西风味做到融洽无间,现已成功开拓出西餐牛排的中式吃法流派。
豪享来品牌曾荣获中国餐饮行业领军、中国品牌100强、亚洲品牌成长100强、中国餐饮业十大品牌、中国休闲餐饮及西餐集团10强、中国餐饮业十大国际美食品牌等奖项,全国有近200家直营店。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豪享来旅馆”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装潢、企业名称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豪享来”字样是原告有别于其他餐饮服务提供商的重要区别点,被告擅自使用“豪享来”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误导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豪享来饭店辩称:1、被告主观上无过错;
2、被告的字号系经过工商登记合法取得;
3、被告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的行为;
4、原告并未因被告使用“豪享来”字号遭受实际损失。
综上,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驳回对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483821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旅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美容院,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2010年10月21日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
后于2006年12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豪享来公司。
第13567825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原告豪享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旅馆预定等,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注册人为原告豪享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旅馆预定,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6日。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20年5月6日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3543号公证书,载明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帅于2020年4月17日来到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取证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马某、高某与徐帅于2020年4月21日来到位于淮安市××与楚州交汇处附近的“豪享来宾馆”,公证员对该宾馆外观进行拍照。
进入该宾馆后,该店悬挂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名称: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
经营者:施义山)。
徐帅在该宾馆消费,使用手机支付人民币60元(包括房费人民币50元及押金人民币10元),该宾馆未出具票据。
公证人员对宾馆内现状及所开358号房间内现状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对手机支付界面进行拍照。
徐帅退房后,宾馆工作人员退还押金人民币10元。
根据拍摄照片显示,被告在其店招门头、宾馆枕头、毛巾、宾馆入住事项等处均使用了“豪享来”字样。
另查明,豪享来旅店于2012年5月17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施义山,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
百货零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原告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4772516号“豪享来”商标争议裁定书》、“豪享来”获“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豪享来”获“厦门市著名商标”通知、凤凰网、红商网等门户网站报道豪享来品牌获奖情况等,以证明“豪享来”品牌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社会影响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原告作为第1483821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3567825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豪享来”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豪享来旅馆将“豪享来”字样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一部分进行工商登记,其店面门头、宾馆枕头、毛巾、宾馆入住事项等处亦均印有“豪享来”标识,与原告前述第1483821号、第13567825号、第1616326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且服务项目与前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即(旅馆),易使人误认为被告旅馆与原告及其商标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已构成对原告前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因此,被告应停止使用含有“豪享来”文字的企业字号。
同时,被告亦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豪享来”字样。
关于具体的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收益,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3567825号“豪享来”、第16163264号“豪享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或清除带有“豪享来”字样的店招门头等侵权标识及装潢;
二、被告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豪享来”字样;
三、被告淮安区淮城镇豪享来旅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被告豪享来旅馆负担46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