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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2607号
案件名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60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马安山花园355 法定代表人:白同军。

被告: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老街西段路南 主要负责人:李红卫。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计1075.0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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