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60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马安山花园355 法定代表人:白同军。
被告: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老街西段路南 主要负责人:李红卫。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红卫电子元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减半收取计1075.0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