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2024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陈富添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岗村东明大街8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C。
经营者:陈富添,男,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陈富添禺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陈富添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