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65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2601916594。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诏安明视眼镜店(普通合伙),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XNB399E。
主要负责人:祝小芬,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启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娴,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业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诏安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