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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肖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922刑初402号
案件名称林肖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肖遂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22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肖遂,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深圳市罗湖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二部刑诉(2020)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肖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殷郑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汪浪波担任法庭记录。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红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肖遂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上半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林肖遂通过其深圳市罗湖区西华宫皮具城名悦皮具店(即茗汇皮具店),将其从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等地采购的假冒香奈儿、路易威登、迪奥、圣罗兰、古驰、MCM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湖南省桃江县等全国各地。

2019年上半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林肖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至少达人民币182225元。

2019年11月27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林肖遂店内及其附属仓库扣押尚未销售的皮包802个,价值129110元。

经香奈儿、路易威登、迪奥、圣罗兰、古驰、MCM等品牌的中国授权方鉴定,从被告人林肖遂处扣押的相应品牌皮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肖遂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24日,桃江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林肖遂人民币30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林肖遂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肖遂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截图、多客销售单据等书证,证人林某1、方某、林某2、林某3、耿某、许某、刘某、林某4的证言,被告人林肖遂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林肖遂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林肖遂系初犯、偶犯,因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从事了犯罪行为,被告人林肖遂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且被告人林肖遂患有轻度抑郁症,家中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请求对被告人林肖遂在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内适用缓刑。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委托广东省惠来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肖遂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该局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林肖遂有固定居所,家庭帮较好,被适用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社区有能力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肖遂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林肖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肖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肖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肖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肖遂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肖遂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十三万二千二百二十五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林肖遂违法所得的1822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的皮包802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 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浪波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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