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5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东办公楼****(仅供办公),东厂房A栋三层、B栋二层(生产使用)。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西面/div> 法定代表人:王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娟,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杰,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萍,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利萍、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利萍、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与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5元,由上诉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常 红 审 判 员 陈 璐 璐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商 梦 莹 书 记 员 林 昭 霏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