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7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洛佳,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洛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陈洛佳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陈洛佳已经支付和解款项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陈洛佳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陈洛佳已经支付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