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4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跃林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
经营者:陆跃林,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跃林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跃林电器经营部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