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03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斯国,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斯国、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