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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杨洪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刑更535号
案件名称535杨洪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洪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刑更535号罪犯杨洪争。

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苏0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整,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20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7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认为,罪犯杨洪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洪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6月获得表扬。

另查明,该犯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追缴违法所得四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洪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洪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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