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2090号原告:曾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俊诚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岩泉路**。
经营者:王孝富。
被告:福鼎市诚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办事处下洋垱**。
法定代表人:夏周。
原告曾军与被告福鼎市俊诚贸易商行、福鼎市诚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曾军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军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曾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