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324号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优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庆云风神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明,执行董事。
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庆云风神轮胎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